IFSC对持牌人的要求
1、牌照持有人必须一直遵守IFSC法律法规的要求。
2、牌照持有人不得向伯利兹居民或实体进行证券、外汇、衍生品或类似其他交易,依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或国际银行法授权的银行以及伯利兹政府或为伯利兹政府完全所有的公共法定法团除外。
3、牌照持有人的业务货币种类不得是伯利兹货币。
4、牌照持有人必须向所有客户提供月度报表,报表中应包含客户应得金额以及应客户要求应支付该资金。
5、牌照持有人必须单独或共同持有IFSC规定的现金或合格授权证券,保证客户贷记超过客户借记。此外,牌照持有人必须隔离客户资金,且实际持有或控制为客户持有的全额支付和超额保证金证券。
6、牌照持有人不得鼓励客户账户进行过度交易,从而增加其或股票经纪人或经纪人佣金或其他收入。
7、牌照持有人不得在没有征得客户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执行任何交易,或不恰当地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盗用或借用、借贷或抵押。
8、牌照持有人必须向客户披露所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服务费用,且不得对客户进行区别对待。
9、牌照持有人如果因伪造、欺诈、盗取或挪用资金或证券被客户书面投诉,或受到伯利兹境内或国外刑事或民事诉讼(25000美金以上)影响,该牌照持有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IFSC报告。
10、牌照持有人代表客户执行保证金交易时,必须持有由受益客户签字的保证金协议,且从客户处获得最低保证金存款2000美金。
11、牌照持有人的外汇交易仅限于场外市场和有组织的交易所,且不得从事现金或平行市场的外汇交易。
12、牌照持有人必须优先执行客户订单,收到执行指令后执行指令,且必须立即处理客户投诉,尽一切努力解决问题。
13、牌照持有人必须每月10号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形式提交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止的实收和未动用资金报告以及上月损益表,所有已执行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额。
14、牌照持有人在伯利兹境内或其他辖区自愿申请破产或被迫破产、任命托管人或接收人、移交全部财产、承认资不抵债和长期无法符合净资产要求时,不得再执行证券或衍生品交易,且必须向IFSC发出立即通知。
15、牌照持有人在没有获得IFSC的书面批准情况下,不得合并、转移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负债、更改牌照上登记的名称或地址、修改公司备忘录或章程、向伯利兹居民提供交易服务。
16、IFSC保留对牌照持有人最初控股、董事会或管理人员变更的批准权利。
17、牌照持有人每年必须至少一次会见IFSC,以回顾牌照持有人上年的业绩以及来年的展望。
18、牌照持有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金融和基于商品的衍生品交易经纪商提供的产品。
19、牌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
20、牌照持有人必须特别注意金额超过10,000美金(或其他币种等值金额)的现金存款(包括不记名货币工具),以确保该存款不属于洗钱或其他金融犯罪来源。
21、牌照持有人对单一发行者包括附属机构的股份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和未动用资金的25%。
22、牌照持有人在未征得IFSC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3、牌照持有人必须向IFSC提交运营程序手册,包括流动性和洗钱预防控制。
24、牌照持有人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
25、牌照持有人须在伯利兹境内的银行或其他获得授权的金融机构保持最低实收和未动用资本100,000美金。
26、若此前提供的信息有变化时,牌照持有人必须立即通知IFSC。
27、如果牌照持有人违反上述条件,IFSC可以撤销持有人牌照。